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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O股东核查要穿透到哪一层?交易所明确

    发布时间: 2025-09-01 06:20首页:主页 > 产业 > 阅读()

    今年年初证监会要求中介机构做好IPO股东穿透核查工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4月25日,交易所以问答形式向券商进一步明确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最终持有人”的理解与适用。

    交易所称,除自然人外,“最终持有人”类型还包括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或者穿透核查至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对于外资股东问题,此前也有券商犯难,表示穿透工作不易操作,需要依靠境外律师事务所对外资股东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交易所此次也明确,如果中介机构能以适当核查方式确认外资股东的出资人不存在境内主体,并充分论证该外资股东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可将外资股东视为“最终持有人”。

    随着IPO股东核查工作持续推进,多名投行人士指出,工作量非常大。华南地区一名IPO项目组人士表示,“有的股权投资私募穿透后有30多层,是一个几万人的项目。”这类股东核查需要花去大量时间,更有部分项目因此不得不延期申报。

    在IPO股东中,另一特殊身份也引起市场和监管的注意。

    有券商投行人士指出,穿透私募股权基金后,发现有自然人投资者身份是公务员。有市场人士质疑,公务员通过私募股权基金持股IPO,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如何界定属于理财投资行为还是从事营利性活动。深圳一名券商投行人士谈到,从法规来看,公务员可以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在监管问询时发行人要能够给出合理解释。”

    证监系统背景的股东也颇为敏感。4月19日,证监会表态称,正在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拟上市企业的制度规定,重点盯防利用原公权力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 人员离职前进行专门谈话提醒,要求做出不得违规入股的书面承诺,研究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要求;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移送、从严处理。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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